書名: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原文書名:
產品代碼:
9789865807191系列名稱:
KEDP叢書系列編號:
17定價:
1000元作者:
呂旭明頁數:
668頁開數:
14.8x21x3.15裝訂:
平裝上市日:
20260409出版日:
20260409出版社:
哈佛人出版有限公司CIP:
567.073市場分類:
會計財稅產品分類:
書籍免稅聯合分類:
商業類- ※在庫量大
商品簡介
本書以豐富的實務經驗為基礎,系統性整理個人稅務規劃與跨境財富傳承的重要觀念與操作架構。作者長期深耕個人稅務與跨境資產規劃領域,結合稅務稽查、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及家族財富顧問等多元專業背景,從不同角度解析高資產人士在財富累積與世代傳承過程中所面臨的稅務與法律議題。
書中除說明臺灣個人與公司所得稅、贈與稅與遺產稅的常見案例與規劃思維外,也進一步探討跨境資產配置與家族傳承所涉及的核心問題,包括納稅人身分、資產所在地、傳承時機、傳承標的與稅務成本,以及信託等傳承工具的運用方式,協助讀者建立完整而務實的規劃觀念。
隨著全球金融資訊透明化與各國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制度的推動,特別是在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與CRS制度實施後,跨境資產的申報與合規議題日益重要。本書亦針對具有美國國籍或雙重國籍身分者常見的海外申報問題,說明美國國稅局(IRS)「Streamlined補報程序」的適用條件與實務流程,協助讀者理解如何在合規架構下處理過往申報問題。
此外,書中亦介紹跨境信託在家族財富管理與傳承中的角色,包含美國可撤銷信託、不可撤銷信託及朝代信託等架構,並透過案例說明其規劃邏輯與實際運作方式。整體內容兼具制度說明與實務案例,為關心稅務規劃、跨境資產管理與家族財富傳承的讀者提供具體而可操作的參考指南。
本書以豐富的實務經驗為基礎,系統性整理個人稅務規劃與跨境財富傳承的重要觀念與操作架構。作者長期深耕個人稅務與跨境資產規劃領域,結合稅務稽查、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及家族財富顧問等多元專業背景,從不同角度解析高資產人士在財富累積與世代傳承過程中所面臨的稅務與法律議題。
書中除說明臺灣個人與公司所得稅、贈與稅與遺產稅的常見案例與規劃思維外,也進一步探討跨境資產配置與家族傳承所涉及的核心問題,包括納稅人身分、資產所在地、傳承時機、傳承標的與稅務成本,以及信託等傳承工具的運用方式,協助讀者建立完整而務實的規劃觀念。
隨著全球金融資訊透明化與各國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制度的推動,特別是在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與CRS制度實施後,跨境資產的申報與合規議題日益重要。本書亦針對具有美國國籍或雙重國籍身分者常見的海外申報問題,說明美國國稅局(IRS)「Streamlined補報程序」的適用條件與實務流程,協助讀者理解如何在合規架構下處理過往申報問題。
此外,書中亦介紹跨境信託在家族財富管理與傳承中的角色,包含美國可撤銷信託、不可撤銷信託及朝代信託等架構,並透過案例說明其規劃邏輯與實際運作方式。整體內容兼具制度說明與實務案例,為關心稅務規劃、跨境資產管理與家族財富傳承的讀者提供具體而可操作的參考指南。
作者簡介
服務跨境人士近30年之最專業權威會計師,為您報導最及時的美國報稅新知!
呂旭明(Peter Lu)台灣會計師╱中國註冊會計師
呂旭明會計師於台北市國稅局負責個人稅務稽查有五年之經驗,接著於全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安永會計師事務所(Ernst & Young)工作長達十五年(其中近十年為稅務部合夥人),專責個人及跨境華人投資控股架構與稅務規劃服務。現任KEDP CPAs安致勤資會計師集團創辦人、台灣安致勤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呂會計師近二十年來往來於亞洲北京、上海、廣州、香港及台北與美國德拉瓦州、加州洛杉磯、舊金山、麻州波士頓及紐約等地,與美國會計師、律師探討最新美國海外所得稅務申報及美國海外金融帳戶與財產揭露規定,更深入瞭解美國海歸華人對美國稅務訊息需求及亞洲赴美新移民應注意之美國稅務問題。
近年有鑒於「跨境財富傳承」,已成為美、中、台三地高財富個人共同須面臨問題。要如何將非美國稅務居民之境外財產,既可合理節稅且能順利軟著陸傳承給已於美國的下一代;要解決第一代境外財富累積過程中所產生的稅務問題,又要能順利轉移到美國地區讓下一代將此財富發揚光大。
呂會計師為協助其傳承,對於發展已有百年歷史的美國信託加以深入研究,藉由讓非美國稅務居民於美國德拉瓦州或內華達州等地成立「可撤銷信託」或「不可撤銷信託」,用以分別持有美國稅務居民之美國境外財產及美國境內財產以達到世代財富傳承之目的。呂會計師目前已正式出版《美國信託與跨境傳承》一書,其內容將就過去數十年來美、中、台兩岸三地之不當財富傳承案例彙整成冊,結合美國信託之成立,具體提出跨境財富傳承之架構。以及從前人不當案例之借鏡、跨境財富之保護、跨境稅負之節省到世代永續之財富傳承,請讀者可參考該最新著作。
相關作者簡介
編者
呂嘉昕(Max Lu)
Prestige信託公司執行董事
美國會計師考試及格╱美國跨境投資顧問
呂嘉昕曾於紐約投資銀行從事投資併購,並曾參與交易金額超過一百億美金之併購案件,對投資金融市場具有專業的見地。呂嘉昕也參與過呂旭明會計師在美國各地舉辦之稅務及信託演講,親自了解華人在美對於稅務、投資、信託之種種需求;更與無數美國稅務律師及信託律師就適合華人需求之信託架構進行交流,進而更能將華人需求落實於美國信託,達成最完善之資產規劃目的。此外,呂嘉昕亦能協助信託設立後之有效管理及投資,引介信託投資顧問與美國各大投資機構接洽,選取適合的投資項目。
目前呂嘉昕定居美國,頻繁往來於美國東西岸及亞洲,可提供華人零時差之稅務及財富規劃服務;同時針對有台灣資產、返台繼承及贈與、美國信託籌劃、美中台三地財富傳承籌劃等問題之在美華人,提供最完整之諮詢服務。
商品特色/最佳賣點
跨越近二十年修訂,整合節稅與跨境傳承的實戰指南。
本書改版自2007年《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2020年重寫為《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並於2026年全面更新。內容涵蓋臺灣個人與公司所得稅、贈與與遺產稅案例、跨境傳承架構與實務操作、美國與離岸信託運作,以及雙重國籍者透過Streamlined程序合法補報所得與海外帳戶,完整整合稅務規劃與跨境財富傳承重點。
書籍目錄
序
作者簡介
第一章 所得稅篇
第二章 贈與稅篇
第三章 遺產稅篇
第四章 財產稅╱房地稅篇
第五章 傳承籌劃與節稅篇
推薦序/導讀/自序
(作者序)
從個人稅務到跨境財富傳承籌劃,勿輕忽雙重國籍的合規與稅務風險
回想1988年12月本人通過臺灣公務人員高考及格後,從臺北市國稅局基層稅務員做起,親身參與第一線稅務稽查工作。五年後進入致遠會計師事務所(現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Ernst & Young)服務十五年,從稅務專員歷練成為合夥人。二十三年前創立安致勤資會計師集團(KEDP CPAs Group)時,團隊不到十人,如今已於臺灣、美國、香港、新加坡、大陸設有服務據點,專業團隊擴展至百餘人。三十餘年來,本人始終專注於個人稅務與跨境資產傳承籌劃。
從臺灣稅局查核跨境逃漏稅,到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成立個人稅務專責部門,再到協助家族建立跨境信託與國際傳承架構,本人深刻體會:每一段歷程環環相扣。沒有稅局查核經驗,難以洞悉稽徵機關的思維;沒有事務所補稅實務,無法掌握風險修復的節奏。正因歷經制度兩端,方能在今日的跨境傳承規劃中,透過運用美國信託此一規劃工具,兼顧跨境傳承的合規、安全與效率,美國信託及跨境財產歸劃之相關細節可參閱本人著作《美國信託與跨境傳承》與《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
企業稅務與個人稅務截然不同。企業面對的是制度與報表;個人面對的,則是身分、家族與未來。若以5W&1H分析跨境個人稅務問題,包括:財產所有人(Who)的稅務身分(雙重或多重國籍)、財產所在地(Where)、轉移價值與稅負成本(What)、傳承動機(Why)、時點安排(When),以及運用何種工具(How),例如家族信託等。任何一項錯置,都可能在跨法域規範下產生難以逆轉的後果。
近十餘年來,全球資訊透明化已成不可逆的趨勢。隨著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及各國CRS制度實施,金融帳戶資訊跨境交換已成常態。許多擁有美國國籍或雙重國籍身分的華人,在帳戶被揭露或接獲銀行通知時,才驚覺自己負有美國全球課稅與海外申報義務。
實務上,本人協助許多多年未申報美國稅務的雙重國籍者,透過美國國稅局(IRS)提供的 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Streamlined補報程序),依法補報過往年度所得稅與海外金融帳戶申報(FBAR)。在符合「非故意(non-willful)」前提下,可大幅降低罰則風險,協助客戶回歸合規軌道。這不僅是補救措施,更是進行跨境資產重整與家族傳承前的重要風險清理工程。若未先完成稅務風險修復,任何傳承架構都可能建立在不穩定的基礎之上。
因此,本次改版特別新增相關內容,系統性說明雙重國籍者常見的申報誤區,以及Streamlined程序的適用條件與流程重點,並結合多年實務案例解析,使讀者不僅理解制度,更能掌握實際操作關鍵。若再結合安致勤資會計師集團(KEDP CPAs Group)跨地域、無時差的專業服務,團隊不僅具備跨國稅務與法律的專業素養,更有豐富的落地實務經驗,除能提供專業籌劃建議外,亦可協助籌劃後整體架構的維持與管理,包括家族美國信託與家族控股公司的記帳與報稅,以及信託受益人的美國個人報稅與台灣地區相關申報。透過完整規劃與後續服務,讀者若面對美國信託跨境、跨國稅務問題,亦能迎刃而解。
本書初版問世已逾二十年。這二十年間,世界變了,稅制變了,資訊透明的速度遠遠超過多數人的想像。臺灣CFC與各國CRS稅務通報全面實施,加上跨境資金流動更加頻繁,各國稅務機關的合作更加緊密,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早已成為常態。在這樣的環境下,財富不再只是數字的累積,更是一場與制度賽跑的風險管理工程。
因此,本次改版除全面更新個人所得稅最低稅負、贈與稅、遺產稅與財產稅相關案例外,亦新增「跨境傳承信託籌劃」與「美國與臺灣雙重國籍者補報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等相關內容,從風險清理、制度修復到傳承架構設計,提供一套由合規出發、銜接永續傳承的完整思維。近十年來,本人更協助美國與臺灣跨境家族成立數百個美國朝代信託,涵蓋可撤銷信託、不可撤銷信託、離岸信託及轉注架構;為服務廣大華人朋友更於美國內華達州成立Prestige Trust Company,提供華人朋友跨境、跨代信託傳承服務。這些規劃背後的核心,不只是節稅,而是讓家族資產在不同法域之間依然站得穩、走得遠。
本人始終相信,真正的財富安全,不在於技巧的高明,而在於制度的理解;不在於一時的節稅成果,而在於長期風險是否可控。在全球稅務透明化的浪潮下,資產無法再隱形,身分無法再模糊。節稅,只是方法;合規,才是底線。唯有看清制度、完成修復、及早布局,才能守住財富,也守住下一代的未來。
本書得以順利完成修訂,仰賴美國與臺灣KEDP全體同仁多年專業投入與持續耕耘,並感謝Prestige信託公司首席執行董事呂嘉昕於美國統籌專業團隊資源,以及台灣律師許博升就法令更新提供修訂建議,亦感謝哈佛人出版社編輯團隊的協助,在此一併致謝。
文章試閱
Q: 假買賣真避稅真的是天衣無縫嗎?
範例背景:
劉常富與其他四名大學同學成立IC設計公司,由於各有所專,不到5年即成為此行業之頂尖公司,但隨著公司業務成長,每年均會配發高額股利,因此每當所得稅繳納期間即變成劉常富之惡夢。就在2024年召開股東會前夕,恰其簽證會計師至該公司拜訪,閒聊間劉君談及今年又是高額配發股利,會計師解釋股利所得課稅方式已改為得選擇28%分離課稅或是併入綜合所得一併計算。
雖然稅負已大幅降低,但劉君仍嫌稅負過高;由於劉君與該簽證會計師如同拜把兄弟,即與會計師約定,幫助五人逃漏稅捐。劉君先在股東會召開前夕,新設一家投資公司及在海外設立兩家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五人即以高價將股權賣給臺灣這家投資公司,假藉證券交易所停徵所得稅形式,規避獲配股利205,000,000元、逃漏所得稅57,400,000元(205,000,000×28%)。
這家受讓股權的投資公司在獲配股利後,又以低價將股權移轉給兩家境外公司,藉由證券交易損失、沖銷所配得的股利。由於會計師的虛偽安排,使五人及投資公司沒有所得稅負擔。
核定租稅與規劃:
案經國稅局深入查核發現,受讓股權的投資公司其實並無資金能力,可供支付鉅額股款,且將股權低價賣給兩家境外公司後,隨即辦理解散清算,規避稽徵機關追查資金流程的意圖明顯。
全案經報財政部核准查核其資金流程,證實股權虛偽移轉情事,除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3規定,按五人實際應獲配股利,調整補徵其所得稅57,400,000元外,並裁處罰鍰。
又經國稅局深入查核發現這名會計師已經有好幾件類似股權移轉案,將再深入追查;其次國稅局亦準備歸納相關類型的特色,透過電腦抽選可疑案件加強查核。
目前各區國稅局及財政部稽核組已針對鉅額股權交易或財產異動案件詳加調查,主要是現在股權移轉過程中,原有股東常會設立投資公司藉由股票買賣方式,根本無買賣之資金流程,致使稽徵機關追查,即難以招架,故對於此類似交易建議如下:
一、 確實評估股票之淨值(未上市股票應注意資產重估或未分配盈餘之核定)
二、 確立交易之主體及確認買受方之資金來源
三、 實際進行買賣及交付價金
四、 合理解釋出售者之資金流向
法令解析
所得稅法
第14條之3
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
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如有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增加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致虛增第15條第4項之可抵減稅額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予以調整。
第15條第4項、第5項
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第14條第1項第1類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2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0,000元為限。
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2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本案會計師這種的行為已觸犯稅捐稽徵法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罪刑責」,依法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60,000元以下罰金,且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結語
股利所得稅向來是高資產人士的主要稅負之一,透過合法合理之租稅安排以降低此項稅負亦是人之常情,惟實不宜透過虛假拙劣的交易安排試圖規避,一再挑戰稽徵機關查核功力的結果往往是付出高額罰鍰的代價。
Q:臺美雙重國籍者漏報海外資產,是否可以透過「境內納稅人海外資產簡化申報程序(SDOP)」補申報?
範例背景:
A為美國公民,居住於美國加州擔任軟體工程師。A在臺灣仍留有早年工作累積之銀行存款、股票及數個外幣帳戶,每年產生利息與股利所得。A過去10年皆準時申報美國聯邦所得稅申報書(1040表),但因誤解法律,以為僅需申報美國境內所得,故從未揭露其在臺資產與相關收益。近日A方得知自己對於其在臺資產與相關收益仍有揭露義務,考量到IRS近期頻頻用AI強化選案及稅務查核分析,十分擔心自己將面臨高額的罰款及刑事責任。試問:對於A的稅務申報應該如何進行?
核定租稅與規劃:
A身為美國公民且居住於美國境內,屬典型之美國稅務居民。依據美國國內稅法(Internal Revenue Code,IRC)之屬人主義原則,A應就其全球所得履行申報義務。由於A過去3年均有準時提交1040表,僅係漏報海外部分,且其違規原因係出於對跨境稅務規則之誤解(非故意),故符合適用「境內納稅人海外資產簡化申報程序」(Streamlined Domestic Offshore Procedures,SDOP)之程序要件。
在程序執行上,A須提交最近3年之聯邦所得稅修正申報書(1040-X表),將在臺之利息與股利併入計算,並補報最近6年之海外金融帳戶報告(FBAR)。A需支付SDOP特有的5%之簡易合規罰鍰,並補繳最近3年漏報所得之稅金及其法定利息,惟其就已繳納之臺灣扣繳稅款,得主張外國稅額抵免(Foreign Tax Credit,FTC)。上述罰鍰係按A於FBAR補報期間內,所有依法應申報於FBAR或FATCA之海外金融資產(含各類帳戶、股權及具現金價值之保單),取1年度加總最高之年底總額計收5%。
例如:
年度 銀行活存 證券帳戶 儲蓄險
現金價值 資產加總
2020 $45,000 $130,000 $85,000 $260,000
2021 $55,000 $160,000 $90,000 $305,000
2022 $70,000 $210,000 $100,000 $380,000(最高)
2023 $50,000 $180,000 $110,000 $340,000
2024 $40,000 $160,000 $120,000 $320,000
對A而言,雖然須負擔上述合規成本,但透過參加SDOP程序,可有效豁免高昂之FBAR違規罰款及相關資訊表單之行政罰鍰,並避免相關刑事責任風險,有效封堵法律違規風險。
法令解析
一、制度背景與目的
「境內納稅人海外資產簡化申報程序」英文全稱為Streamlined Domestic Offshore Procedures,下文簡稱SDOP,係美國國稅局針對居住於美國境內之納稅義務人,所建立之海外稅務合規補救機制。其制度核心,在於處理居住於美國本土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稅務居民,因疏忽或對跨境稅法認知有限,致使未完整履行全球所得申報與海外金融資產揭露義務之情形。有別於針對境外居住者(適用SFOP)的全面免罰優惠,SDOP考量境內居住者獲取美國法律資訊之便利性較高,故在提供「非故意(non-willful)」違規者合規途徑的同時,仍保有一定程度的民事罰鍰,以鼓勵自願揭露,並維持租稅制裁之嚴謹性及威嚇性。
二、適用對象
SDOP僅適用於居住於美國境內且不符合SFOP境外居住測試之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請人須於最近3個報稅年度中,皆不符合330天之境外居住測試標準。此外,SDOP之適用上設有較為嚴格的前提條件:納稅人必須於過去3個報稅年度均已按時提交聯邦所得稅申報書(1040表),亦即,本程序僅處理「漏報」而非「完全未報」之情形。同時,納稅人亦須聲明其未申報行為屬於非故意違規,即源於誠實錯誤或法律誤解,而非出於欺詐或刻意隱匿。
三、補報範圍與程序
依SDOP規定,申請人須提交最近3個報稅年度之聯邦所得稅修正申報書(1040-X表),以補足過去漏報之海外所得,並補報最近六個年度之海外金融帳戶報告(FBAR)。在程序面上,納稅人須提交14654表,並按最近6個申報年度(即FBAR補報期間)內依法應申報於FBAR或FATCA(8938表)之境外金融資產最高年底總額,繳納5%之簡易合規罰鍰(Miscellaneous Offshore Penalty),並補繳最近3年漏報所得之稅金及其法定利息。
其中,5%簡易合規罰鍰之核計,係選取上述年度中,所有漏報資產年度加總價值最高1年之年底餘額進行核算,旨在以相對較低之固定比例,結清過去潛在之鉅額民事罰則與資訊申報罰鍰。此外,納稅人必須附上詳盡之書面「非故意聲明」(Non-Willful Statement),具體陳述未申報之事由與其在美國境內之生活背景,該聲明之內容將成為IRS認定是否適用本程序之關鍵依據。
四、法律效果及風險控管
若符合SDOP要件並經IRS接受,納稅人可免除極為高昂的FBAR故意違規罰鍰(最高可達帳戶餘額50%)及各類海外資訊申報逾期罰款,僅需負擔5%之罰鍰、補繳稅額及利息。然而,SDOP之申請並非絕對的法律保障,IRS仍保有事後查核之權力。倘若聲明內容被認定與事實不符或存在故意隱瞞,納稅人可能被剔除於程序之外並面臨全面性查核及嚴厲之民刑事制裁。因此,如何精確評估資產價值並撰寫具備說服力之非故意聲明,乃是本程序運作中風險控管之關鍵。
結語
綜上所述,居住於美國境內之綠卡持有人或公民,依屬人主義課稅原則負有全球所得申報與海外資產揭露之絕對義務。尤其當資產涉及外國公司股權(CFC)時,其合規複雜度已遠超單純個人所得稅範疇。在跨境資訊透明化與科技稽徵之背景下,納稅義務人面臨之查核風險已無所遁形。
SDOP程序雖涉及5%之合規代價,然其核心價值在於透過確定之行政罰鍰,結清過往潛在之鉅額罰金風險,並封堵無限期之核課追訴。納稅人應審慎檢視自身持股結構與所得性質,利用此救濟機制導正非故意之違規缺失,以確保個人及家族資產在多重法域規範下,達成長期之稅務穩健與法律確定性。
下頁表格14654表,即是美國國稅局提供給居住在美國境內之美籍人士可進行的簡化申報程序表。
Q: 如何運用美國不可撤銷朝代信託達成資產分散風險及財產保護的目的?
範例背景:
王董是一個大型貿易商的負責人,主要代理歐美大型連鎖運動休閒產品在大陸銷售,除順帶收取下單、轉單、運送等的鉅額佣金與價差,為方便整個物流與金流,更在香港與離岸地成立轉單與接單公司,並在香港開立相關銀行帳戶。
王董的妻女因求學與伴讀原因早就取得綠卡,女兒也已歸化為美國公民,因此王董將家庭重心放在美國,但王董因為生意業務需要經常往來歐美各地,因此並未取得美國身分。王董的資產除了美國的房產之外,主要資產與投資還是在亞洲。
王董唯一的掌上明珠寶貝女兒研究所畢業後即將結婚,使得家大業大的王董思考到如何配置各地財富,才能分散風險。王董不管是在美國或是在亞州常常聽到家族信託、朝代信託,可以財富傳承;可財產保護;可規避稅負。信託功能與用途非常多,王董到底需不需要成立信託,哪種信託類型適合他?
核定租稅與規劃:
若信託受益人為美籍人士,並且有意將資產移入美國做長期發展,為了及早受美國法律完整的保障,及避免資產轉入不可撤銷信託後世代移轉所產生的移轉稅,建議直接設立美國不可撤銷信託,並且將其海外資產移入美國。
首先,我們必須瞭解到,如果資產在美國境內,對於可撤銷及不可撤銷的非授予人信託,只要有美國來源所得,不論是美籍人士或是非美籍人士,都將涉及美國相關稅務責任,因此在不考慮所得稅相關議題,而僅考慮資產保護及傳承的情況下,建議即早設立不可撤銷信託,就能夠即早受到美國法律的保障。
其次,基本上建議是以非美籍人士作為信託設立人,因為如果信託設立人在信託可撤銷的情況下,將美國境內資產放入信託,未來一旦設立人去世,此信託轉為不可撤銷之非授予人信託時,會被視為非美籍人士贈與(或遺產)美國境內資產,且不論是不動產、證券、現金都有可能涉及高額的移轉稅賦。
再者,若信託設立人在美國已成立了保險信託(ILIT)並購買與持有保單,即可將此不可撤銷信託作為保險信託的受益人,保險信託保單一旦出險並產生保險給付,在該信託取得保險給付後,可以不用直接支付給該信託的下一代受益人,可將此保險給付回歸家族的不可撤銷信託,如此更可以達到保護下一代財產與財富傳承的目的。
原則上不可撤銷信託通常會由受益人的長輩成立, 資產移入美國不可撤銷信託,在美國稅上視同是一個完全贈與(Completed Gift),受贈人(信託) 於來年度報稅時申報3520表;境外資金進入美國,未來資金想永久存在美國投資運用、孳息、分配受益,且可避免遺囑(Will)可能產生之未來遺產分配爭議,一旦不可撤銷信託成立,未來信託內資產都必須按照信託合約內所約定之方式進行,另可避免遭受隔代移轉稅(Generation Skipping Tax,簡稱GST)的懲罰;財產可受到保護、避免家族財產遭受惡意第三者或債權人請求,信託本金可不列入受益人配偶離婚請求之財產,又目前暫時無CRS通報問題。
美國境內不可撤銷信託(持有美國境內資產)
1. 適用前提:
非美籍信託設立人(Non-Citizen Non-Domiciled ,簡稱NCND)、美籍保護人、美籍受益人。
非授予人信託,信託持有資產之所得應繳納美國所得稅。
不可撤銷信託終極贈與、立即放棄所有權不能再返還給設立人。
目前準備移入信託的資產均在美國以外地區。
2. 適用目的:
財產完全轉入美國境內、未來設立人放棄一切所有權與受益權、未來無所在國遺產稅與所得稅問題。
財產得到充分保護,無債權人追索與離婚配偶追索問題。
避免家族財產傳承所可能產生的傳承稅負。
避免美國境內遺產面對遺產認證冗長程序與高額費用。
透過「分割信託」或「轉注信託」將財產分割給下一代各家系。
可能避免CRS通報問題(美國非CRS參與國)。
3. 適用注意事項:
設立人贈與財產完成就不可返還(不能後悔),也無權再管理與受益信託之財產與收益。
移入美國境內,未來所得有美國所得稅問題。
資產移入信託需考量設立人所在國贈與稅問題(臺灣贈與稅務居民移轉境外資產進入美國不可撤銷信託有贈與稅問題)。
法令解析
非美籍個人設立美國不可撤銷信託,為讓此信託維持獨立性,設立人不可成為美國不可撤銷信託之受益人且要完全對信託無控制權,未來此信託才不會產生美國相關稅負。此外,美國不可撤銷信託亦可接受非設立人贈與之財產,由於目前很多當事人之財產是用他人作為資產管理者名義持有,故未來將由其移轉時可直接送入信託。原則上只要受託人同意,應該可以由非美國稅務居民之第三者將財產由境外贈與進入美國不可撤銷信託。
由設立人自美國以外地區將財產贈與進入美國不可撤銷信託,信託受贈取得後受託人須向美國國稅局申報3520表, 而受託人接受財產時會進行適當的身分審查,且匯入資金時,美國受款銀行可能會需要瞭解此資金之來源,所以整個信託資金在轉移過程要非常注意受款銀行可能會要求提供資金來源的相關憑證或信託設立人創造此財富或取得此資金的來源。
結語
美國不可撤銷信託非常適合希望將財產進入美國,但又不希望立即贈與給受益人的非美籍人士,並將此財富永續傳承到未來各代的美籍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