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解讀「虛偽自白」:無辜者為何會承認犯下罪行?心理學家解析錯誤自白形成的過程及其矛盾心理
原文書名:虚偽自白メ読ノ解ゑ
產品代碼:
9786263104990系列名稱:
不分類系列編號:
RV1236定價:
380元作者:
濱田壽美男譯者:
李怡修、洪士軒頁數:
272頁開數:
14.8x21裝訂:
平裝上市日:
20230911出版日:
20230911出版社:
麥田(城邦)CIP:
586.61市場分類:
法律(一般大眾)產品分類:
書籍免稅聯合分類:
法律.社會.政治- ※在庫量小
商品簡介
無辜者為何會承認犯下罪行?
心理學家解析錯誤自白形成的過程及其矛盾心理
──────李茂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名譽教授)專文推薦──────
※誠摯推薦(依姓氏筆畫排序)
尤伯祥 律師
李志德 資深新聞工作者
施志鴻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副教授
黃致豪 律師╱司法心理學研究者
葉建廷 執業律師╱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常務監事
趙儀珊 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系暨研究所副教授
戴伸峰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
謝煜偉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冤獄平反協會理事、台灣刑事法學會理事
本書探討一項普世的冤案成因:虛偽自白。
過往多認為,被告是遭到刑求才會自白犯罪,否則大可主張清白。實際上,大多數的情況是,無辜的人一旦決定自白,就只能夠「扮演犯人」。即使沒有真正的犯罪體驗,但在握有資訊的偵訊人員連續壓迫訊問下,確實可以創造出一定程度的犯罪經過。
換言之,既然無法證明有不當暴力介入,所做成的自白筆錄也被認為應該值得信賴。在此基礎上,人們(警察、檢調、法官甚或一般社會大眾)已然認定或很難相信被告有可能無辜,而如果被告撤回自白,只會被視為是為了脫罪的狡辯,就算自白存在著矛盾、漏洞,也難以在改變法院的判決。
縱使自白內容不自然,
但「已經自白」這件事情本身就很有分量。
⋙以日本知名冤案為例
足利事件●─────1990年,栃木縣足利市一名女童遭誘拐殺害,棄屍河畔。警方在遲遲未能破案的壓力下,鎖定菅家利和並進行跟監。菅家因為偵訊期間的自白與錯誤的DNA鑑定,遭判無期徒刑。直至2010年經歷再審後才獲判無罪。
狹山事件●─────1963年,埼玉縣狹山市一名女高中生於返家途中疑似遭人綁架,三天後被發現時,已慘遭毒手。24歲的嫌犯石川一雄招供認罪,於一審被判處死刑,二審撤回自白,1977年裁定改判無期徒刑。此後,多次提出再審請求,至今仍未確定重啟再審。
清水事件(又稱「袴田事件」)●─────1966年,靜岡縣清水市一間味噌製造廠一家四口遭刺殺、縱火致死,工廠員工袴田巖在連夜偵訊下,全數認罪。在無直接證據下,袴田於1980年確定判處死刑。2014年,因DNA鑑定結果,決定重新審理此案,遭關押長達48年的袴田始獲解除人身拘束。之後,由於檢方提起抗告,重新審理的決定一度遭到取消,2023年,高等法院裁定重新審理此案,確定將展開再審。
日野町事件●────1984年,滋賀縣日野町發生一起強盜殺人案,一家酒鋪女店主被殺身亡。酒客阪原弘被捕,縱使其自白內容充斥各種疑點,仍遭宣判無期徒刑。2011年,一直堅稱冤屈的阪原最終病逝獄中。2023年,高等法院裁定重新審理此案,檢方對此提出特別抗告,目前該案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名張事件●─────1961年,三重縣名張市發生一起毒葡萄酒事件,造成十七名女性中毒,五人死亡。負責運送葡萄酒的奧西勝很快成了嫌犯,其妻與外遇對象也在事件中死亡。奧西在偵訊人員嚴厲的審問下自白,儘管在一審中他獲判無罪,在二審中仍遭判並最終確定死刑。2015年,89歲的奧西病逝獄中,由遺屬繼續提出再審請求。
一個無辜的人為什麼會承認自己有罪,並描述犯案過程?
未來,司法體系又該如何避免冤案的發生?
司法心理學界重要學者濱田壽美男教授研究供述心理學近四十年之久,並實際參與冤案救援與提出心理鑑定書;供述心理學是以科學途徑解析自白的過程,判別自白是否具有體驗者性質。他將分辨自白的真偽比喻為區分「金」這種物質:倘若不清楚「金」的物理和化學性質,只要看到發出金黃色光芒的金屬,都會誤以為是真正的「金」,以致無法判斷是真凶的自白,還是無辜者的虛偽自白。因此,我們要先掌握被偵訊者究竟歷經了何種心理轉變──這也是旁觀的第三者不容易理解的,被當作不可饒恕的犯罪者的心理狀態。
接著,濱田教授利用筆錄及日本數起著名冤案的錄音逐字稿,解析一個沒有參與犯罪過程的人(非體驗者)的供述,會缺漏何種重要資訊。另外,被告為什麼要等到審判,甚至聲請再審階段才否認犯行?那種在偵訊後深陷「我是犯人」的枷鎖,要透過什麼樣的心理過程才有辦法或有可能解開?書中也有詳細解說。
採用科學論證評價自白的「任意性」與「可信性」的程度,不以「感覺」形成心證,是避免冤案重要的一環,尤以今日,與職業法官一同參與刑事審判的一般國民背景多樣,更成了迫切的課題。
無辜者為何會承認犯下罪行?
心理學家解析錯誤自白形成的過程及其矛盾心理
──────李茂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名譽教授)專文推薦──────
※誠摯推薦(依姓氏筆畫排序)
尤伯祥 律師
李志德 資深新聞工作者
施志鴻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副教授
黃致豪 律師╱司法心理學研究者
葉建廷 執業律師╱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常務監事
趙儀珊 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系暨研究所副教授
戴伸峰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
謝煜偉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冤獄平反協會理事、台灣刑事法學會理事
本書探討一項普世的冤案成因:虛偽自白。
過往多認為,被告是遭到刑求才會自白犯罪,否則大可主張清白。實際上,大多數的情況是,無辜的人一旦決定自白,就只能夠「扮演犯人」。即使沒有真正的犯罪體驗,但在握有資訊的偵訊人員連續壓迫訊問下,確實可以創造出一定程度的犯罪經過。
換言之,既然無法證明有不當暴力介入,所做成的自白筆錄也被認為應該值得信賴。在此基礎上,人們(警察、檢調、法官甚或一般社會大眾)已然認定或很難相信被告有可能無辜,而如果被告撤回自白,只會被視為是為了脫罪的狡辯,就算自白存在著矛盾、漏洞,也難以在改變法院的判決。
縱使自白內容不自然,
但「已經自白」這件事情本身就很有分量。
⋙以日本知名冤案為例
足利事件●─────1990年,栃木縣足利市一名女童遭誘拐殺害,棄屍河畔。警方在遲遲未能破案的壓力下,鎖定菅家利和並進行跟監。菅家因為偵訊期間的自白與錯誤的DNA鑑定,遭判無期徒刑。直至2010年經歷再審後才獲判無罪。
狹山事件●─────1963年,埼玉縣狹山市一名女高中生於返家途中疑似遭人綁架,三天後被發現時,已慘遭毒手。24歲的嫌犯石川一雄招供認罪,於一審被判處死刑,二審撤回自白,1977年裁定改判無期徒刑。此後,多次提出再審請求,至今仍未確定重啟再審。
清水事件(又稱「袴田事件」)●─────1966年,靜岡縣清水市一間味噌製造廠一家四口遭刺殺、縱火致死,工廠員工袴田巖在連夜偵訊下,全數認罪。在無直接證據下,袴田於1980年確定判處死刑。2014年,因DNA鑑定結果,決定重新審理此案,遭關押長達48年的袴田始獲解除人身拘束。之後,由於檢方提起抗告,重新審理的決定一度遭到取消,2023年,高等法院裁定重新審理此案,確定將展開再審。
日野町事件●────1984年,滋賀縣日野町發生一起強盜殺人案,一家酒鋪女店主被殺身亡。酒客阪原弘被捕,縱使其自白內容充斥各種疑點,仍遭宣判無期徒刑。2011年,一直堅稱冤屈的阪原最終病逝獄中。2023年,高等法院裁定重新審理此案,檢方對此提出特別抗告,目前該案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名張事件●─────1961年,三重縣名張市發生一起毒葡萄酒事件,造成十七名女性中毒,五人死亡。負責運送葡萄酒的奧西勝很快成了嫌犯,其妻與外遇對象也在事件中死亡。奧西在偵訊人員嚴厲的審問下自白,儘管在一審中他獲判無罪,在二審中仍遭判並最終確定死刑。2015年,89歲的奧西病逝獄中,由遺屬繼續提出再審請求。
一個無辜的人為什麼會承認自己有罪,並描述犯案過程?
未來,司法體系又該如何避免冤案的發生?
司法心理學界重要學者濱田壽美男教授研究供述心理學近四十年之久,並實際參與冤案救援與提出心理鑑定書;供述心理學是以科學途徑解析自白的過程,判別自白是否具有體驗者性質。他將分辨自白的真偽比喻為區分「金」這種物質:倘若不清楚「金」的物理和化學性質,只要看到發出金黃色光芒的金屬,都會誤以為是真正的「金」,以致無法判斷是真凶的自白,還是無辜者的虛偽自白。因此,我們要先掌握被偵訊者究竟歷經了何種心理轉變──這也是旁觀的第三者不容易理解的,被當作不可饒恕的犯罪者的心理狀態。
接著,濱田教授利用筆錄及日本數起著名冤案的錄音逐字稿,解析一個沒有參與犯罪過程的人(非體驗者)的供述,會缺漏何種重要資訊。另外,被告為什麼要等到審判,甚至聲請再審階段才否認犯行?那種在偵訊後深陷「我是犯人」的枷鎖,要透過什麼樣的心理過程才有辦法或有可能解開?書中也有詳細解說。
採用科學論證評價自白的「任意性」與「可信性」的程度,不以「感覺」形成心證,是避免冤案重要的一環,尤以今日,與職業法官一同參與刑事審判的一般國民背景多樣,更成了迫切的課題。
作者簡介
姓名:濱田壽美男
日本發展心理學家。專長發展心理學、司法心理學。
1976年取得京都大學大學院文學研究科(心理學)博士,現為奈良女子大學名譽教授、立命館大學首席研究員。著有《自白的心理學》、《自白的研究》、《袴田事件之謎》、《自白證明無辜》等十餘本書。
譯者簡介
姓名:李怡修
日本一橋大學法學博士,現為日本龍谷大學刑事司法暨冤案救濟研究中心囑託研究員。譯有《誰都可以,就是想殺人:被逼入絕境的青少年心理》。
姓名:洪士軒
台大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現為執業律師。譯有《冤罪論:關於冤罪的一百種可能》(第五章)。
書籍目錄
▍推薦序──李茂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名譽教授)
▍台灣版作者序
前言
第一章 何謂虛偽自白?
一、因自白而生的事件
二、足利事件與解讀虛偽自白的理論
む圖一め新型態的虛偽自白過程模式
第二章 落入自白:足利事件、狹山事件、清水事件
一、僅只一天的陷落
二、長時間訊問的後果
む表一め狹山事件.筆錄製作經過
む圖二め恐嚇信與石川當時的筆跡
三、完全不傾聽的偵訊
む表二め清水事件.筆錄製作經過
第三章 自白內容的展開
一、無辜的人「說不出來」
む表三め足利事件.偵訊過程
二、說不出的犯罪內容
三、說不出的大量事實
む圖三め現場平面圖、屋內的狀況
四、由事後「事實」編織出的奇妙自白
む圖四め屍體被遺棄的狀態
む圖五め芋頭洞穴(狹山辯護團提供)
む圖六め被認為是殺害現場的樹林與芋頭洞穴,屍體所埋藏的農業道路
五、修補「不合理的自白」使其合理
む圖七め內側出入口圖
む圖八め勘驗內側出入口通行狀況
六、現場勘驗時猜中的「正確答案」──日野町事件
む表四め日野町事件.偵查經過
む圖九め丟棄保險箱現場的地圖
七、事後製造的「犯罪計畫」──名張事件
む表五め名張事件.偵訊的經過
第四章 自白的撤回:解釋自白的時刻
一、從維持自白到撤回自白
二、過去的自白要如何解釋說明呢?
結語 為了斷絕冤罪的深根
後記
推薦序/導讀/自序
推薦序──李茂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名譽教授)
一九九一年回國任教後不久,我接觸到了當年年初發生的蘇建和案,撲朔迷離的新聞報導,讓我完全無法掌握整個的案情與偵查、審判過程。之後,多次的更審,開始引起我的注意,且在剛剛成立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主導下,參與了救援活動,主要是擔當蘇案的事實認定與證據調查部分的評鑑。在公布這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評鑑報告(〈蘇建和案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述評〉,《月旦法學雜誌》十四期,一九九六年六月)前,我已經將自己對於蘇案偵查與審判過程的觀察所得,以學術論文的格式發表了〈自白與事實認定的結構〉一文,並刊登於《台大法學論叢》(二十五卷三期,一九九六年四月)。該文以極度濃縮的方式表達了對於自白的質疑,且於數年後二○一五年翻譯出版的森炎著《冤罪論:關於冤罪的一百種可能》(教養シウサソ冤罪論)中得到更進一步的鋪陳與細膩開展。
不論是〈自白與事實認定的結構〉或是《冤罪論》都指向一個傾向,此即自白是不值得信賴的證據,而且自白的作用就是將某案件所能蒐集到的物證予以串聯與解說的媒介,如果可以質疑自白的整合作用,則僅憑其他物證或供述證據,可能就不足以認定罪行。不過當年並無法確切地理解為何被嫌疑人會做出虛偽的自白,為何該自白明顯有邏輯上的錯誤,但卻被製作出來,且獲得法院的認證。多年後,這本不算新的濱田壽美男教授所著《解讀「虛偽自白」》一書,給了我近三十年的疑問一個心理學上的解答。
濱田教授的這本書透過了數起冤罪,包含著名的足利事件(菅家被告)、狹山事件(石川被告)、清水事件(袴田被告),以及其他較不出名的日野町事件(阪原被告)、名張事件又稱毒葡萄酒事件(奧西被告)、冰見事件(柳原被告)等,這些案件一部分是因為新的DNA鑑定等物證,甚至於真凶出現等,而獲得無罪的判決(清水事件則是檢方放棄提出其他物證,應該會在今年內獲得無罪判決)。這些明顯無罪的案件,被告卻在警、檢、院或甚至辯護律師前,坦承犯罪。在所謂鄉民思維中,通常都會認為假若沒有被暴力相加,沒做的話,不用怕官方,根本不需要承認犯罪,既然不能證明有暴力刑求,則其自白應該值得信賴。然而本書透過司法心理學的解析,告知在有罪推定的情境下,先絕望,然後在辯解無用的心理作用下,自暴自棄般地承認犯行,或在逆向建構的機制下,「聰明漢斯」心理機制發揮作用,產生虛偽的「祕密的暴露」,進而加強了(虛偽)自白的可信度。而這些被告只有在有人確信其是無辜之後,才會開始否定其先前的自白,進而開始否認犯行。縱然司法心理學的研究告知了這整轉變的可能性,但此時或許已經為時已晚,一般人只會認為翻供只是狡辯而已。
自白是個很脆弱的證據,但是實務上卻是被當成王牌。作者期待能夠透過司法心理學的建構,減低自白的效果,回歸依據其他證據判罪的正軌。可惜的是,如今的實務仍舊是有新的物證等,才會反過去質疑自白的可信度。在無法反對自白的王牌地位的此時,質疑自白的可信度,擁抱著懷疑,繼續追索其他物證與供述證據或許才是如今司法應該採取的正確態度。
文章試閱
前言
案件在某處發生了。在那個地方,某些證據被留下了。若是殺人事件的話,屍體上可能會留下傷痕,兇器被遺落在現場,周邊可能採到指紋、血跡或體液等等其他遺留物。偵查人員們根據這些「物證」試圖特定犯人。但是,光靠物證就能特定犯人、偵破案件的狀況並不多。
負責偵查的人們,在物證之外,會向案件關係人,或者事件發生當時在現場周邊的人問話,嫌犯出現的話,會帶到偵訊室偵訊,嘗試解開現場到底發生什麼事情?這就是所謂的「供述」。供述不管是目擊者供述、被害者或關係人的供述、又或者是嫌犯的自白,在偵查階段一般都以供述筆錄這樣的文書被記錄。此外,近來,嫌犯偵訊的一部分會用錄音錄影的方式被記錄。但是,供述都是以「話語」被敘述。
然後,加上物證,人的「話語」所形成的供述們被一個一個地累積,檢察官們就會特定案件的犯人,然後將其起訴為被告,這個被告是因為怎麼樣的動機,怎麼樣實行該犯罪行為,檢察官會把這些整理成一個犯罪故事。這些也是用「話語」的方式呈現。在法庭,檢察官窮盡「話語」,舉證被告有罪,另一方面,律師也用「話語」去主張檢察官的有罪舉證不足。更進一步,檢察官與辯護人分別讓己方的證人們站在證人席,將自己的體驗用「話語」來描述,而被告則用「話語」的累積來為自己防禦。最後,法官及裁判員們互相將自己的意見用「話語」來評議,判決也用「話語」來為事件下最終判斷。
如此一來,案件從發生開始,到偵查、審判為止,被人們口中大量的「話語」所編織出來,四處大大小小的「敘述」混合著,彼此競合,最後彙集成一個故事,用判決來看到其結果。所謂的審判,是將案件發生後留下的物證為基礎,連接「話語」去認定事實,由該事實認定去決定被告在這之後會受到怎麼樣的處遇,是這樣的一個人類的現象。然後,人類的現象總是伴隨著錯誤。事實認定裡面如果發生錯誤,將會產生無法回復的結果。
我們是否正確地了解這樣的人類現象呢?當錯誤發生的時候,我們是否有尋找錯誤的根源,確實地糾正錯誤呢?從過去審判的案件來說,我們就會清楚,現實上並沒有那樣。
人以「話語」來敘述的故事裡面,常常混合著傾斜與扭曲,無論如何,「話語」既可以敘述現實,也可以敘述疑似現實的虛偽。偵查過程中,有時候會發生目擊者指認無辜者是犯人的奇怪故事,也會發生無辜者受不了嚴厲的偵訊而自白,自己說出虛偽的犯罪經過的事情。如果無法看穿這樣藏在供述裡面的虛偽,那麼結果,無辜的人就會被當作有罪的人被裁判,沒有緣由地嚐盡痛苦。這就是所謂的「冤罪」。
偵查與審判過程中,人們將過去的案件以「話語」再度形塑,做出一個故事的時候,其中隱藏許多錯誤的這件事情,某個意義上來說,是無法避免的。但是,無辜者被當成現實上犯罪故事的主角被處罰,這種冤案的錯誤,是絕對必須要防止的。特別會發生問題的,是在偵訊室裡發生的虛偽自白。因為沒有被看出那樣的虛偽自白而受冤罪所苦的人,現在也無數地存在著。
虛偽自白,說到底作為一個人類的現象,在審判的世界有被充分地理解嗎?無辜的人自己偽稱是犯人,用「話語」敘述他根本沒做的犯罪行為。這樣的虛偽,是從哪裡出現?怎麼樣產生的呢?然後,為了揭露那樣的虛偽,我們應該怎麼做才好呢?這是法律實務界為了防止冤案這樣的悲劇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同時,就一個深刻的人類現象來說,也是心理學的世界必須解決的一個問題。本書就從這樣的問題意識為出發點開始探討。
*日本重大冤案「足利事件」:有DNA鑑定和自白,為什麼還是冤案?
1979年至1996年,五名平均不滿六歲的女童消失在日本北關東方圓10公里中。她們不是以悽慘的死狀被發現,就是至今仍下落不明……(獨步《連續殺人犯還在外面》╱清水潔 就在講這起案件
*真實而殘忍的「狹山事件」引發都市傳說 1963年發生在日本埼玉縣鄉下的十六歲少女綁架案件……
*日野町事件 犯人病死獄中後7年始發現案件破綻日本殺人奇案34年後重審... ...
1984年日本滋賀縣日野町發生一宗行劫殺人案,疑犯被判罪成及終生監禁。他在獄中一直喊冤自己無罪,上訴但遭駁回,最終2011年在獄中病逝。
*名張事件//【名張毒葡萄酒事件】50年的死刑等待,奧西勝的悲劇
//約定 名張毒葡萄酒案 奧西勝死刑犯生涯實錄1961年,日本三重縣名張市發生一起葡萄酒中毒事件,由於宴席中的紅酒遭摻入毒藥,最後造成17位女子中毒、5人身亡的大量殺人事件。當天負責運送葡萄酒到會場的奧西勝,成為眾矢之的,並遭到警方逮捕。從逮捕之初,就不斷喊冤的奧西勝,在歷經連續五日的警方偵訊後,突然自白,承認犯行——但這份自白,卻成為他二審獲判死刑的重要依據。